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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奎与被告于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奎,于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655-1号原告张青奎,男。被告于松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奎与被告于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奎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松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围场支行被告于松涛名下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以自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于松涛在中国邮政储蓄��行围场支行被告于松涛名下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