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杨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杨云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2民初510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地址:榕江县民贸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启刚、王义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丽,女。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被告杨云丽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云丽收到应诉材料后,主动交清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先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成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