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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惠强与牛凤莲、刘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惠强,刘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何惠强,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牛凤莲,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刘海飞,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中鸡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惠强与被执行人牛凤莲、刘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牛凤莲有宝马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凤莲所有宝马牌X3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