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清广与被告郭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广,郭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513号原告郭清广,男,1958年5月8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郭富军,男,出生年月不详,环县人。原告郭清广与被告郭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清广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清广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郭清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静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