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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清广与被告郭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广,郭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513号原告郭清广,男,1958年5月8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郭富军,男,出生年月不详,环县人。原告郭清广与被告郭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清广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清广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郭清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静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