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与凤台县俊龙商贸有限公司、刘长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凤台县俊龙商贸有限公司,刘长俊,朱本红,陈希好,王德宏,王瑞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194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明珠大道西侧1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67917546T。负责人:郭学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凤台县俊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新集镇胡马路东侧。被告:刘长俊,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本红,男,汉族,1972年6月8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希好,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八公山区。被告:王德宏,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瑞贤,女,汉族,1962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与被告凤台县俊龙商贸有限公司、刘长俊、朱本红、陈希好、王德宏、王瑞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康 健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张淑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