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6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与陈侨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侨,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侨,女,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9号13楼。法定代表人:史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如,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淤扬子,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我爱我房屋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侨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侨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上诉人陈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汪德全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