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梁玉梅、王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梁玉梅,王洪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20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负责人:艾景彬,系该行行长。被告:梁玉梅,女,1966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王洪军,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诉梁玉梅、王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