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玉林申请执行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林,杜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杜勤,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陕坝农商银行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勤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杜勤在陕坝农商银行每月有工资3000元,已被本院(2014)杭执字第154号案件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杜勤在陕坝农商银行的工资76220元及利息,每月扣留2500元,直至扣清为止,扣留期间不得向杜勤及他人支付,由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