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顺国李某某与郑锦兵郑某某、韦雪华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国李某某,郑锦兵郑某某,韦雪华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329号原告:李顺国李某某,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江县。被告:郑锦兵郑某某,男,1968年3月1日生,壮族,住所地柳江县。被告:韦雪华韦某某,女,1968年11月10日生,壮族,柳江县公安局干警,住所地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李顺国李某某诉被告郑锦兵郑某某、韦雪华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李顺国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国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国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郑锦兵郑某某、韦雪华韦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顺国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建腾人民陪审员 周 璇人民陪审员 银惠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诗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