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行赔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甄玉琴等上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玉琴,甄玉琴的委托代理人,)赵利水,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赔终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甄玉琴,女,1953年2月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暨上诉人甄玉琴的委托代理人)赵利水(甄玉琴之夫),1955年8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思腾,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上诉人甄玉琴、赵利水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甄玉琴、赵利水起诉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8月5日与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泰公司)签订的《附件二,补充协议》一案,法院已经作出(2016)京0108行初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甄玉琴、赵利水的起诉,故甄玉琴、赵利水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其获得相应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对其起诉亦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甄玉琴、赵利水的起诉。上诉人甄玉琴、赵利水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称:上诉人本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上诉人的诉求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面积的行为。两案针对的事项不同,赵利水前案并未起诉,本案也提出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提级审理或指令他院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经查,2016年1月6日,上诉人不服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星泰公司签订的《附件二,补充协议》,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退还窃取上诉人的地上房产面积15.77平方米,并按现市场价每平方米8.5万元折价计算,共计1340450元;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受欺诈购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购房总价款的一倍计算为1241541元,另须以1241541元为本金,自2001年2月12日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计取逾期付款利息,累计至支付清案款之日止,或按照上诉人购房款增加三倍赔偿损失3724623元;判令被上诉人退还所增加的商业建筑面积差价款,上诉人应得部分208136元,另须以208136元为本金,自2001年2月12日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计取逾期付款利息,累计至支付清案款之日止;判令被上诉人赔偿甄玉琴与星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关逾期办理房产证诉讼时效超时部分甄玉琴的经济损失并按照该判决诉讼时效有效部分的计算标准累计总额赔偿甄玉琴的经济损失,另外,还须支付给甄玉琴延期支付利息损失,以该赔偿损失总额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累计利息总额为滞纳金,自(2011)海民初字第2077号判决生效之日起累计至支付清案款之日止。2016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0108行初21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京01行终817号行政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其起诉,本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上诉人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其获得相应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不具备相应的事实根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其他法院继续审理等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非审 判 员 魏浩锋代理审判员 马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