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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麦康婷与麦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康婷,麦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1414号原告:麦康婷,女,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康华德,吴川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麦燕飞,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吴川市(通信地址:吴川市,)。原告麦康婷诉被告麦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康婷的委托代理人康华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燕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麦康婷诉称,被告麦燕飞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4月30日及2014年5月4日两次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元,每次5000元,经我多次追收,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立下欠据,但被告立据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本金1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麦燕飞不作答辩,也未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麦燕飞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4月30日及2014年5月4日分两次向原告麦康婷借款人民币10000元,每次5000元,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立下欠据给原告收执,约定从6月1日起每月1日还款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提起本案的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麦康婷提供了借据,证明了原告麦康婷与被告麦燕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麦燕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认定被告麦燕飞欠到原告麦康婷的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应从2016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麦燕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给原告麦康婷1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麦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郁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