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望成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望成,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151号原告:张望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负责人:谢香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良,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望成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望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望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望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张望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兹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