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攀与徐江、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攀,徐江,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885号原告:吕攀,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徐江,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徐锋,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吕攀诉被告徐江、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吕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吕攀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