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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攀与徐江、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攀,徐江,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885号原告:吕攀,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徐江,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徐锋,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吕攀诉被告徐江、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吕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吕攀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