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32执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孙志建与包冬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建,包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32执1001-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建,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双辽市造纸厂工人,现住双辽市辽南街南京委*组。被执行人包冬梅,女,蒙古族,1967年6月7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辽南街西勇委*组。孙志建与包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2015)双郊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包冬梅偿还孙志建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前、2016年6月30日前、2016年12月30日前、2017年6月30日前、2017年12月30日前、2018年6月30日前每次偿还原告5万元。保全费2000.00元由被告包冬梅承担,孙志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郊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