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魏闯国与潘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闯国,潘方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1439号原告魏闯国,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伊川县白元村居民,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启胜,贵州兴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方勇,男,成年,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闯国诉被告潘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闯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魏闯国负担。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王金贵审判员 何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