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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6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亨云与程庆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亨云,程庆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6468号原告:谢亨云,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程庆孝,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谢亨云为与被告程庆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诉至本院,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挖机作业款12445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谢亨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庆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2011年期间,原告承揽了被告程庆孝工地上的部分土建作业,但原告完成工作后,被告未支付价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2年1月11日确认欠付原告承揽款12445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庆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亨云承揽款124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由被告程庆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