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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吉林荣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吉林荣欣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文玺、董笑菲、宋协顺、战海云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吉林荣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吉林荣欣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文玺,董笑菲,宋协顺,战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执8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被执行人:吉林荣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晓荣,经理。被执行人:吉林荣欣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晓荣,经理。被执行人:宋文玺,职员,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董笑菲,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宋协顺,住所地辉南县。被执行人:战海云,职员。本院在执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荣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吉林荣欣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文玺、董笑菲、宋协顺、战海云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抵押物在本院因另案处于评估拍卖中,何时分配及抵押物是否足值等情况不能确定。现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东秀执行员  杨铁峰执行员  张学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