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水涛、黄吉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涛,黄吉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703号申请执行人:朱水涛,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黄吉阳,男,1953年10月2号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水涛与被执行人黄吉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鄂武区民二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吉阳向申请执行人朱水涛支付货款35000元及货款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6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3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至2016年10月20日,货款利息为19674元,迟延利息为167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吉阳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7257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