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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8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志乾与李建新、赵红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乾,李建新,赵红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736号原告:刘志乾,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建新,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赵红霞,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刘志乾与被告李建新、赵红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志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乾以“与被告李建新、赵红霞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乾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志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