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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秀霞与李兆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45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兆亮,胡秀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亮,户籍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仪,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开茂,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秀霞,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观饶,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电,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兆亮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6年6月8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兆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