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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宝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逄玉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宝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逄玉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宝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霸公路北岔房子村北。法定代表人殷国兵,总经理。被执行人逄玉书,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宝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逄玉书(2016)津0113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