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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蔡军茂与蔡菊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茂,蔡菊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306号原告蔡军茂。被告蔡菊英。原告蔡军茂与被告蔡菊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蔡军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蔡明茂的存折2个(内存现金30000元一张,65000元一张)及现金4000元,150型摩托车一辆,并将蔡明茂的遗产依法分割;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18日,蔡军茂的弟弟蔡明茂因违法在公安局羁押期间因故身亡。因蔡明茂是单身,公安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搜查了其住所,查扣存折两个,存折内存款共95000元,现金4000元,150型摩托车一辆。蔡明茂丧葬事宜办理完毕之后,公安局将上述财产交由被告蔡菊英保管,时至今日,被告未将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侵害了本人权益,本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为遗产纠纷,遗产纠纷应将所有继承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一并参加诉讼。经查,原告有大姐蔡桂英、二姐蔡玉英、三姐蔡菊英、还有弟弟蔡红茂等亲人,因原告不能提供其与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和准确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告仅起诉被告蔡菊英一人,不符合遗产案件审理的要求,属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军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沈妍玲代理审判员  王发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嘉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