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尚启上诉李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尚启,李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8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尚启,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亚静(黄尚启之子),1987年1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上诉人黄尚启因与被上诉人李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9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尚启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我与李贵系同村邻居,我家住东侧,李贵家住西侧,两家共用李贵家东侧一条东西走向的伙道。2011年李贵在其宅院东侧堆放砖块当围墙,砖块占用两家伙道,使伙道变窄,我家的车辆无法正常出入,给我出行带来很大影响,我多次找李贵协商处理此事,李贵均不予理会。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并未发放林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及其他土地行政部门关于四至范围的证明,只有村委会及当时乡政府丈量的宅基地草图。李贵辩称,黄尚启称砖块是2011年码放是错误的,这些砖块在我父亲盖房时就已经有了,已经存在30多年,我的房子是1984年建设的,草图是1992年重新测量的,草图不能完全显示实际情况,故请求驳回黄尚启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黄尚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李贵1、将伙道上的砖块移走,恢复伙道通行;2、将空宅南侧码的砖块退回80厘米,保证车辆正常通行;3、将其宅院南墙退回60厘米,保证车辆正常通行;4、李贵将空宅东侧码的砖块退回1米,保证车辆正常通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尚启与李贵为邻居,均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居住。黄尚启家宅院居东,李贵家宅院居西。两家宅院大门的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的伙道,伙道往东、往西均可以通向村内主要道路,目前小型客车等车辆可以经过黄尚启家门口伙道往东正常通行。在李贵家门口伙道南侧正对着李贵家有李贵家一空闲宅基地。该空闲宅基地东侧、北侧均有干码砖的砖墙存在,南侧有砖墙存在。从黄尚启家门口往东伙道较为宽阔。李贵家门口走道为村集体水泥埂化路面,较为平坦;李贵家宅院南院墙到李贵空宅北侧干码砖墙之间的走道平均宽约2.1米左右。空宅东侧干码砖墙居离东侧他人宅院院墙距离为7米左右,为一空地。空宅南侧砖墙距离他人房屋后墙为1.8米左右,为一走道。2015年11月,黄尚启认为李贵家宅院南墙往南及空宅东墙、南墙均往外侵占伙道及空宅北侧的砖块均影响其车辆通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因黄尚启家的小客车等车辆可以通过走道往东通行,虽然李贵家宅院南墙及空宅东墙、南墙及空宅北侧的砖块,对黄尚启家车辆向其它方向出行有一定影响,但鉴于目前的格局已形成多年,黄尚启也未提供有关土地行政部门出具的被告宅基地四至范围具体界限、位置的证据,故黄尚启要求被告将空宅周围的墙体或砖块向里退回或清除及将其宅院南墙退回60厘米,保证车辆正常通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26日判决:驳回黄尚启的诉讼请求。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李贵于二审审理期间提出空宅北侧的干码砖只是一段,只有一两米长。黄尚启提出其家南侧伙道小客车无法向西通行,并称其诉讼请求第一项系概述,第二、三、四项是对第一项的具体化,其中第二、四项系针对李贵家对面的空闲宅基地,第三项诉请系针对李贵家院宅。经询,黄尚启称李贵家对面的空闲宅基地系案外人李贵二哥的宅基地,但认为空地上的砖块系李贵码放,李贵称该砖块系其父亲盖房时就有,不是其码放。李贵称其宅院建设时间为1984年,黄尚启对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宅基平面图纸复印件照片、现场图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虽黄尚启以影响车辆出行为由,要求李贵将其宅院对面空宅南侧、东侧码放的砖块退回,并要求李贵将其宅院南墙退回,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目前小型客车等车辆可以通过两家门前伙道向东正常通行,向西通道并非唯一通行道路。且黄尚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李贵家对面空置宅基地上的砖块系李贵码放、李贵对这些砖块附有管理责任。另,李贵家宅院已建成多年,黄尚启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作为宅基地四至范围的确定依据。故一审对黄尚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黄尚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黄尚启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苑薇审判员 刁久豹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