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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润志与大连意达工业器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志,大连意达工业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王润志,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意达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