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22执8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霍焕光、霍焕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霍焕光,霍焕威,梧州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8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住所地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99、101、103号。负责人甘卫军,行长。被执行人霍焕光,男,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霍焕威,男,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梧州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覃伟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执行其与霍焕威、霍焕光、梧州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594869.63元及利息、受理费29662.5元,被执行人梧州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99000元后,余下款项至今未履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霍焕威、霍焕光所有的坐落在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91号华隆国际商业城一1层P23号铺(产权证号为:藤房预藤州镇字第******号)、坐落在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91号华隆国际商业城一1层P24号铺(产权证号为:藤房预藤州镇字第******号)和坐落在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91号华隆国际商业城一1层P17号铺(产权证号为:藤房预藤州镇字第******号),拍卖该房屋清偿借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42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黄深功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