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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普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上海祥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迟忠良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4502号原告:上海杨普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XXX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虹桥路XXX号港汇中心一座4305-4306室(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余林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孝娅、丁潇潇,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祥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XXX号浩然大厦16层(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迟忠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邵春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忠良,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XXX号浩然大厦16层(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邵春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杨普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菲公司)、迟忠良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孝娅、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7月5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年10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潇、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迟忠良系被告祥菲公司的股东暨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起,被告祥菲公司租赁原告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的房屋作为办公、仓库使用,并与原告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委托原告办理国内快递服务业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祥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因经营、资金等原因,无法按期支付快递费用。2015年7月15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祥菲公司明确欠原告快递费373806元,被告迟忠良自愿就上述欠款及后续的快递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承诺将两辆车质押给原告。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自2015年7月开始,分期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嗣后,两被告未履行承诺。为此,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快递费373806元。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祥菲公司与原告在签订《还款计划书》后,已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255910元,现祥菲公司尚欠原告快递费117896元。针对两被告辩称,原告补充陈述称,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金额是240096元,该款是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房租费和水电费,不是快递费。庭审中,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快递费373806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迟忠良系被告祥菲公司的股东暨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15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被告祥菲公司欠原告快递费373806元、房租费270442元、水电费9360元,被告迟忠良愿意承担上述欠款的清偿责任并承诺以被告迟忠良名下的两辆车抵押给原告。同日,两被告还出具《还款计划书》,迟忠良承诺愿意承担上述欠款的清偿责任,并作出还款计划,还款时间自2015年7月底至2015年11月30日前分期偿还。嗣后,因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快递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书》、《快递服务合同》、合同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明确所欠原告快递费的金额,故对该款两被告应当支付,现拖欠不付已属无理,应依法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祥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迟忠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杨普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快递费373806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07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筑慧人民陪审员  冯连芳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