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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必雨与江焕仁、李耀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雨,江焕仁,李耀黄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2111号原告:李必雨,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泥匠工,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喻水高,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焕仁,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李耀黄,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李必雨与被告江焕仁、李耀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必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必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必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李必雨负担。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旭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