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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审批人:拟稿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1845号原告:贾某,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灿彬,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肇庆分行退休员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贾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郭灿彬、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贾某与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都各自有子女,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婚后由于原、被告的性格不合,意见分歧极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何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结婚时均属于再婚,被告与原告认识有16年多,双方感情深厚,被告对原告感情专一,从未做过对不起原告的事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贾某与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均属于再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贾某与何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贾某与何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贾某与何某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贾某要求与何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贾某与何某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定能搞好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