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1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昌耀与福建省中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耀,福建省中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昌耀,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托代理人林文渊、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986053-6。法定代表人黄荣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昌耀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5月17日、10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只有78元,不足以清偿债务;2、经查,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泉州市经济开发区房产一处,已经被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查封(为集体宿舍及食堂)。此外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