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丽君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丽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终210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丽君,又名郑丽,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户籍地宝鸡市金台区,现住宝鸡市金台区。2010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2日被假释。2016年3月24日被抓获,同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丽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陕03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丽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毒品甲基苯丙胺0.51克(除去检材)依法收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收作案证;毒资三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丽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丽君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丽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丽君撤回上诉。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国胜审判员 洪 军审判员 廖晓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