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通与被告蒙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通,蒙飞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1民初23号原告:王文通,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蒙飞虎,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王文通诉被告蒙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飞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80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熟人关系,2014年1月20日被告蒙飞虎因经济困难,在原告处借款48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事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判决。被告蒙飞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审查,对原告的证据:1.由被告蒙飞虎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2.由被告蒙飞虎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0日,被告蒙飞虎因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8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文通现金肆仟捌佰元(4800元)借款人:蒙飞虎2014年元月20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蒙飞虎均拒不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蒙飞虎经原告催收后应当返还原告借款4800元,被告未返还借款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主张利息,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从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被告在不超过年利率6%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飞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文通借款人民币4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4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蒙飞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阳仕勇人民陪审员 崔先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