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谯宪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谯宪政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会小区36号楼二层101-110室。法定代表人:肖长勤,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谯宪政,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谯宪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249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璟榕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属于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属于建设公正施工合同纠纷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承包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项目内部经营承包而合同》,但其合同标的仍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四川省彭州市,故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璟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