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英、赵泽捷、张凤林、陈会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素英,赵泽捷,张凤林,陈会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082号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聪,董事长。被告张素英,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赵泽捷,男,199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凤林,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陈会刚,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英、赵泽捷、张凤林、陈会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素英、赵泽捷、张凤林、陈会刚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89866元,利息38373元,合计428239元。2、要求判令四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6日,借款人张素英、赵泽捷在我公司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6‰,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5月4日,采取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借款期限18个月,每月还款36828元。由被告张凤林、陈会刚为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我方义务发放贷款,被告借款后,陆续偿还7期贷款,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推托未付,被告在贷款使用期间违反借款合同第九条第2项、第6项,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至2016年6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9866元,利息38373元,合计42823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5日)。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欠款还请之日止。被告张素英、赵泽捷、张凤林、陈会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英、赵泽捷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00元,约定月利率16‰,借款期限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5月4日,采取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每月还款38628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如不按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所欠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罚息等。二被告张凤林、陈会刚为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合同约定为二被告发放贷款,二被告借款后,偿还七期贷款,偿还利息至2016年6月2日,余款至今未偿还。被告张素英、赵泽捷尚欠原告本金38986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二份、借款凭证一份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英、赵泽捷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张凤林、陈会刚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二被告理应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义务。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欠款,原告请求偿还全部欠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凤林、陈会刚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时应履行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素英、赵泽捷偿还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9866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凤林、陈会刚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2元,保全费1779元,由被告张素英、赵泽捷、张凤林、陈会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