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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威海金诚传媒有限公司与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金城传媒有限公司,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26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城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50341元并转付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该案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1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