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特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真美、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真美,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481号申请人:徐真美,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武义县温泉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徐旗胜。委托代理人:何建国,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徐真美、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经武义县壶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补偿申请人徐真美人道主义补偿6000元,于2016年10月24日支付。二、徐真美不管发生任何病变,与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均无关。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