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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吕延玲、王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延玲,王宾,王丕玉,王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674号之一被执行人吕延玲。被执行人王宾。被执行人王丕玉。被执行人王玉忠。被申请执行人吕延玲、王宾、王丕玉、王玉忠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2014)邹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延玲应交纳罚金100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100000.00元;被执行人王宾应交纳罚金60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60000.00元;被执行人王丕玉应交纳罚金50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50000.00元;被执行人王玉忠应交纳罚金10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100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乃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