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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柴文华、郑子建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文华,郑子建,毛立飞,姜湘鹤,余慧虎,黄涛,郑浪燕,毛洪青,吴克明,毛财军,郑江川,刘忠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文华,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山市市区。2010年7月23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郑子建,绰号“长子”,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市区。1997年11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0年1月7日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2年3月3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毛立飞,绰号“八罗”,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2005年8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06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毛爱娟,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湘鹤,绰号“三毛”,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山市市区。2006年6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6月2日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2014年11月24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拾肆日并处罚款叁仟元的处罚;2015年9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余慧虎,绰号“小虎”,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山市。2012年4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7月26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处罚;2013年8月7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黄涛,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2009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3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郑浪燕,女,1973年4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市区。2008年8月25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毛洪青,绰号“浮料”,男,1977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山市区。2008年12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克明,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江山市市区。2009年12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毛财军,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山市。2005年8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2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郑江川,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山市。2007年3月2日因盗窃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2007年7月12日因盗窃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2009年4月2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4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3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刘忠华,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264号起��书指控被告人柴文华、郑子建、毛立飞、姜湘鹤、余慧虎、黄涛、郑浪燕、毛洪青、吴克明、毛财军、郑江川、刘忠华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2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雄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柴文华伙同黄涛、郑江川、吴克明等人共聚众赌博5次,涉及抽头渔利总计330000余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郑子建独自或伙同他人共聚众赌博2次,涉及抽头渔利总计150000余元。被告人毛立飞聚众赌博1次,抽头渔利50000余元。被告人郑浪燕伙同他人聚众赌博1次,涉及抽头渔利120000余元。被告人姜湘鹤、余慧虎、毛洪青、黄涛共同聚众赌博1次,涉及抽头渔利250000余元。被告人毛财军共在赌场负责抽头5次,被告人刘忠华共在赌场负责抽头2次。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余慧虎、毛财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涛、郑江川、吴克明、毛财军、刘忠华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毛立飞、姜湘鹤、毛洪青、郑浪燕、吴克明、郑江川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柴文华、郑子建、余慧虎、黄涛、毛财军、刘忠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柴文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系立功。其余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毛立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其系自首、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希望对毛立飞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柴文华伙同黄涛、郑江川、吴克明等人共聚众赌博5次,涉及抽头渔利总计3300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郑子建独自或伙同他人共聚众赌博2次,涉及抽头渔利总计150000余元。被告人毛立飞聚众赌博1次,抽头渔利50000余元。被告人郑浪燕伙同他人聚众赌博1次,涉及抽头渔利120000余元。被告人姜湘鹤、余慧虎、毛洪青、黄涛共同聚众赌博1次,涉及抽头渔利250000余元。被告人毛财军共在赌场负责抽头5次,被告人刘忠华共在赌场负责抽头2次。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12月初的一天,柴文华与吴克明联系将爵士岛咖啡厅三楼吴克明的办公室供其聚众赌博,并叫黄涛负责安排当日开场所需的物品及人员,后黄涛安排毛财军在赌场按赢钱部分的5%进行抽头,安排郑江川负责三楼的大门的望风。先后有余慧虎、毛洪青、郑子建等参赌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聚赌。赌博结束后共抽头渔利40000余元,柴文华支付黄涛、毛财军各2000元报酬,支付郑江川10**元报酬、支付吴克明2000元场地费。2、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柴文华在上述同一地点聚众赌博,并叫黄涛负责安排当日开场所需的物品及人员,后黄涛安排毛财军在赌场按赢钱部分的5%进行抽头,安排郑江川负责三楼的大门的望风。先后有余慧虎、毛洪青、郑子建、郑浪燕等参赌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聚赌。赌博结束后,共抽头渔利40000余元,柴文华支付黄涛、毛财军各2000元报酬、支付郑江川10**元报酬、支付吴克明2000元场地费。3、2015年12月26日晚,柴文华伙同郑浪燕在上述同一地点聚众赌博。柴文华叫黄涛负责安排当日开场所需的物品及人员,后黄涛安排毛财军在赌场按赢钱部分的5%进行抽头,安排郑江川负责三楼的大门的望风。先后有郑浪燕、余慧虎、毛洪青、郑子建等参赌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聚赌。赌博结束后,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00余元。柴文华支付黄涛、毛财军各2000元报酬、支付郑江川10**元报酬。4、2015年12月27日凌晨,毛立飞在上述同一地点聚众赌博,由毛财军负责抽头,有郑浪燕、余慧虎、“大刀”(另案处理)等人参赌。赌博结束后,共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0余元。毛立飞支付毛财军2000元报酬,并将2000元放在赌场办公室桌子上作为支付给吴克明的场地费。5、2016年1月初的一天,柴文华伙同郑子健在上述同一地点聚众赌博。柴文华叫黄涛负责安排当日开场所需的物品及人员,后黄涛安排刘忠华在赌场按赢钱部分的5%进行抽头,安排郑江川负责三楼的大门的望风。先后���余慧虎、毛洪青、郑子建、郑浪燕等参赌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聚赌。赌博结束后,共抽头渔利130000余元。柴文华支付黄涛、刘忠华各2000元报酬、支付郑江川10**元报酬、支付吴克明2000元场地费。6、2016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姜湘鹤、余慧虎、毛洪青、黄涛合伙在毛洪青位于君临足道边的麻将馆内合伙聚众赌博。黄涛安排毛财军在赌场按赢钱部分的5%进行抽头。先后有余慧虎、毛洪青、郑子建、姜某(另案处理)等参赌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聚赌。该场赌博结束后,共抽头渔利5万元现金及20万元赌债。姜湘鹤支付毛财军3000元报酬。7、2016年1月15日下午,郑子建在柴文华的帮忙联系下,在爵士岛三楼办公室聚众赌博。由黄涛负责安排当日开场所需的物品及人员,后黄涛安排刘忠华在赌场按赢钱部分的5%进行抽头,安排郑江川负责三楼的大门的望风。当日先后有余慧虎、毛洪青、姜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等参赌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聚赌。至当日下午16时许,郑子建等人已抽头渔利20000元左右,后被当场查获。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赌资51400元。柴文华退出违法所得214500元,郑子建退出违法所得65000元,毛立飞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姜湘鹤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余慧虎退出违法所得12500元,黄涛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郑浪燕退出违法所得60000元,吴克明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郑江川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刘忠华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郑子建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毛立飞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毛洪青退出违法所得12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等;证人姜某、徐某、毛某的证言;被告人柴文华、郑子建、毛立飞、姜湘鹤、余慧虎、黄涛、郑浪燕、毛洪青、吴克明、毛财军、郑江川、刘忠华的供述与辩解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文华、郑子建、毛立飞、姜湘鹤、余慧虎、黄涛、郑浪燕、毛洪青、吴克明、毛财军、郑江川、刘忠华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慧虎、毛财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江川、吴克明、毛财军、刘忠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涛在第1、2、3、5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毛立飞、姜湘鹤、毛洪青、郑浪燕、吴克明、郑江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柴文华、郑子建、余慧虎、黄涛、毛财军、刘忠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柴文华提出其系立功的意见,未经查证属实,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认定相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柴文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郑子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余慧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毛财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郑浪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毛立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黄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姜湘鹤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毛洪青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吴克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郑江川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刘忠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依法扣押的赌资及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行云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