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德侠与金三冬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侠,金三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301号原告:张德侠,女,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三冬,男,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侠与被告金三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侠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张德侠负担。审 判 长 饶云超审 判 员 梅 杰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威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