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303号原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莫铁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中平,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系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柳城县天福种猪场。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法定代表人:陆德进。原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城县天福种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环珍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覃凤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