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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迎丽与苏州轻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丽,苏州轻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704号申请执行人张迎丽。被执行人苏州轻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11160208,住所地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迎丽与被执行人苏州轻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2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轻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69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俞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