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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明与席岚、王爱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席岚,王爱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227号原告:黄明,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阳洋,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席岚,女,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爱军,女,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曹军芝诉被告席岚、王爱军债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席岚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王爱军、原马鞍山市大江钢铁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席岚的经常居住地均马鞍山市花山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被告王爱军的住所地、席岚的经常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故席岚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祖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