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9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瞿建华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孚伟业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建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孚伟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403号原告:瞿建华。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水井胡同11号楼7层8B06。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有孚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七圣庙明宫宾馆内A座1221房间。法定代表人:田原。原告瞿建华与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孚伟业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瞿建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孚伟业经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孚伟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建华撤回对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孚伟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瞿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