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6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媛婧与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媛婧,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6606号原告陈媛婧,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高级中学教师,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置地二期)。法定代表人:夏玉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媛婧与被告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媛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瀚通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票,现已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媛婧诉称,2014年9月26日被告瀚通公司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2014年11月26日被告瀚通公司又向其借款5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借款本息,被告拒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被告瀚通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媛婧于2014年11月26日与借款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被告瀚通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尊敬的陈媛婧女士,您于2014年11月26日与借款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2014022),你出资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出资期限从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26日止,月红利15‰,我公司为您的资金安全担保,我公司郑重承诺借款人到期后三日不能偿还,我公司将无条件偿还出资��本金及红利。担保单位: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办人:赵晓莹。2014年9月26日原告陈媛婧与借款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瀚通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尊敬的陈媛婧女士,您于2014年9月26日与借款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2014018),你出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出资期限从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3月26日止,月红利15‰,我公司为您的资金安全担保,我公司郑重承诺借款人到期后三日不能偿还,我公司将无条件偿还出资人本金及红利。担保单位: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办人:赵晓莹。借款后,被告瀚通公司按约定支付本金70000元的利息至2015年2月14日。之后被告降息支付利息,2015年3月19日按月利率1%支付本金70000元一个月的利息700元,2015年4月28日按月利率0.5%支付本金70000元一个月的利息350元,之后不再支付利息,到2015年11月2日按本金70000元支付一个月利息595元,2015年12月18日按本金70000元支付一个月利息525元,被告降息后支付利息共计2170元。本金700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且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公司借原告陈媛婧人民币5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瀚通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承诺函为证;借款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原告陈媛婧人民币2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韩通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承诺函为证。被告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承诺函,对原告资金安全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瀚通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陈媛婧要求被告瀚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即1.5%,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应予支持。利息应从2015年2月15计算,已降息支付的利息2170元应在实际履行中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媛婧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按月利率1.5%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170元在实际履行中扣除)。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麒娇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