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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翠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翠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43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翠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伊春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哲群,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翠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春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翠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翠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栗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