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宁市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80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高林培训基地。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连星,男,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济宁市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市公安局对过)。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克法人民陪审员 赵炳辉人民陪审员 郭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秀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