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含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1262号原告:郭含汀,女,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思,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明。原告郭含汀与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郭含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含汀撤诉。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