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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含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1262号原告:郭含汀,女,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思,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明。原告郭含汀与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郭含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含汀撤诉。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