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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熊遇就、张秀清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遇就,张秀清,王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执复9号复议申请人熊遇就。复议申请人张秀清。被申请人王景文。申请复议人熊遇就、张秀清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1322执异13号之一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6)桂1322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熊遇就、张秀清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熊遇就、张秀清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在本院对该裁定进行审查期间,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1322执异13号之一执行裁定,撤销了该院(2016)桂1322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由于复议审查的裁定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执异13号之一执行裁定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海滨审判员  廖干豪审判员  覃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