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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丁伟艳与被告四川伊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艳,四川伊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715号原告丁伟艳。被告四川伊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艳与被告四川伊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丁伟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伟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丁伟艳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