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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秀平与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平,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平,女,汉族。被执行人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城北街。法定代表人:张中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秀平与被执行人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727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秀平550000元购房款,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90750元,以上本息合计640750元。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55450元。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陕0727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陈建琦向被告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的购房款9912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秀平于2016年9月23日领取冻结的购房款9912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陈秀平也提供不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陈秀平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瀚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