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辖终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月池上诉靳少芳名誉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池,靳少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月池,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少芳,女,1993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发,北京市轶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月池因与被上诉人靳少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2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月池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为网络侵权案件,依据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确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由管辖权。但靳少芳未向法院提交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的证据,仅在北京市大兴区报的警,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靳少芳对于刘月池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靳少芳主张刘月池散播靳少芳照片,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进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刘月池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对刘月池涉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案号为京公大行罚决字(2016)002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迪富公寓刘月池住处。故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靳少芳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刘月池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月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静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亮 微信公众号“”